今天(7月4日),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社会保险法为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了一些新规定,并为落实这些规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也是在今天,《通知》在人保部的网站上公布。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更加落到实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通知》对于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接续也做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